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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罚款路政过磅,陕西、河北9月21日施行超限超载新政!
文章来源:中国卡车信息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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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距离9月21号临近之日,为了积极响应交通运输部联合多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各省市相继开始行动。

  陕西省:步入治超新时代

  9月18日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和陕西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专项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通告》和《关于车辆运输车路面治理工作的通告》。

  ● 关于专项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通告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开展专项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行动从2016年9月21日上午8时起开始。

  二、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的车货总重、几何尺寸超过规定限制的行为,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均为专项行动整治内容。

  三、按照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第62号令)和GB1589-2016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超限运输车辆:

  (一)行驶普通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

  1.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2.三轴载货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载货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3.四轴载货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后单轴中置轴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35000千克;四轴铰接列车、全挂列车、后双轴中置轴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4.五轴中置轴列车、全挂列车、后双轴铰接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后三轴铰接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2000千克;

  5.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为单驱动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二)行驶高速公路的

  1.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2.三轴货车、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3.四轴货车、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5.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

  (三)行驶公路的货运车辆除遵守(一)(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2.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3.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4.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5.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6.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对1年内违法超载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惩戒。对货运场所经营者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

  五、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对殴打工作人员、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关于车辆运输车路面治理工作的通告

  为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护公路、桥梁、隧道等道路基础设施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现就我省车辆运输车路面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6年9月21日8时起,驶入我省高速公路路网的车辆运输车,严格执行上下各一列的装载方式(即“1+1”模式),严禁双排、斜向、横向、三层装载,严禁乘用车双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外侧。对以不符合上述装载方式的车辆运输车辆,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将一律劝返;拒不听从劝返的,依法处罚并强制卸载。

  二、从2016年9月26日起,禁止双排装载等违规装载的车辆运输车通行全省公路路网。

  三、从2018年7月1日起,通行我省高速公路路网及普通公路的车辆运输车必须符合国家GB1589的标准要求。

  本通告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河北省:统一超载执法标准

  自2016年9月21日起,河北省严禁双排车辆运输车进入高速公路;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普及标准货运车型。同时统一了车辆超限超载执法认定标准,将六轴及以上车辆重量限值由55吨统一调为49吨。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普及标准货运车型。

  统一执法标准

  长期以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据车辆轴荷和路桥承载能力进行超限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按照行驶证标注载质量进行超载管理;且在2004年国家出台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标准中,虽然提出了车辆生产标准,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各部门依旧按照各自标准执行,造成超限与超载标准不统一、车辆管理与车辆生产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此次新规定,统一了车辆超限超载执法认定标准,将六轴及以上车辆重量限值由55吨统一调为49吨,实现了车辆管理与生产标准相统一,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部门执法标准相统一。

  实施“一超四罚”

  新规定明确,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对货运场所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简单说,即一经发现超限超载车辆,各有关部门将依情形分别对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货运场所经营者予以处罚。

  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狠抓“两个源头”

  新规针对与超限超载相关的车辆生产、改装、销售、注册、市场准入、检验、使用和路面检查执法等全过程、各环节,逐一落实了责任主体,明确了措施手段,提出了具体要求,将治超重心从事中、事后向事前转移,从源头遏制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一是狠抓车辆生产和改装源头监管。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规范机动车产品许可与认证、特殊车辆出厂检验、委托改装、产品一致性评价、违规生产责任追究等行为;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对不符合标准、与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二是狠抓货物装载源头监管。重点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开展“三项行动”

  为确保治超工作取得实效,自9月21日起,全国将开展“三个专项行动”:

  一是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货车非法改装专项行动,通过加强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登记检验、使用等环节监管,从车辆生产源头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推动形成健康合法的市场秩序。

  二是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全面推进路警联合执法,按照调整后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统一认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三是开展为期两年的车辆运输车联合执法行动,分阶段开展整治,第一阶段督促企业将严重违规的“双排车”限期整改为“单排车”,第二阶段督促企业将“单排车”整改为GB1589要求的标准化车型。

  新规针对与超限超载相关的车辆生产、改装、销售、注册、市场准入、检验、使用和路面检查执法等全过程、各环节,逐一落实了责任主体,明确了措施手段,从源头遏制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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