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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技术管理新规3月实施
文章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作者:zzz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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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发布,3月1日起实施。

  《规定》借鉴了发达国家商用车管理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行业实际,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和顶层设计的高度,革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的原则和方针,并在此基础上创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将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企业、道路运输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一次问题导向的重要修订

  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已沿用多年,为什么要出台《规定》?前不久,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兼运输服务司司长刘小明对此进行了解读。

  多年来,我国一直沿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原交通部1990年部令第13号,简称“13号令”)、《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简称“4号令”),体现《道路运输条例》要求的内容散见于各项规章中。

  交通运输部相关研究发现,长期以来,在车辆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企业主体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界定不清,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往往越俎代庖,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设计明显滞后于时代发展。

  面对这些问题,出台一部反映时代要求,而且技术合理、安全可靠、便民利民、监管有效,适应依法行政、合法经营需要的道路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已经到了必要的时间节点。

  在更高的意义层面上,刘小明将《规定》的出台总结为“四个需要”:完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需要,加速车辆管理创新与制度创新的需要,推进新常态下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需要,适应汽车技术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需要。

  据介绍,从2013年5月起,交通运输部着手启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先后开展专项调研、发放调查问卷、召开研讨会等,面向行业和社会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北京、安徽、江苏运管机构、运输企业、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及有关科研机构代表建议,梳理出209条修改意见并最大限度予以采纳。

  刘小明介绍,在对车辆技术管理的修订中,行业管理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主动作为,着力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符合行情民意、具有时代特征。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责任主体

  《规定》对原有的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重新确定了车辆技术管理的原则、方针,制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准入、维护、检测、监督政策措施。

  在车辆技术管理中,谁是责任主体?企业、政府管理部门等各自的职责边界如何界定?针对这些问题,《规定》一一给出了答案。

  首先,《规定》厘清了车辆技术管理职责。在《规定》中,明确指出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求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合理地设置部门,配备人员,有效地实施车辆从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的全过程管理。

  同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车辆维护、修理的实施主体,为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和修理提供服务保障;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作为评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技术支撑单位,对检测评定的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也得到强化。据介绍,《规定》系统地强化了车辆基本技术条件,加强了市场准入。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规定》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这就要求各级管理部门转变思维方式与管理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刘小明说。

  管理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中最具亮点的,是实现了车辆技术管理的“三大创新”。

  首先,创新了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制度。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基本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确定,经营者的自主管理权力受到限制。本次修订对车辆维护制度实行重大调整,将车辆维护周期统一硬性规定,改为由经营者依据相关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此举将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市场活力,将车辆技术状况保持的责任落到实处。

  同时,创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监管方式。根据《规定》,对二级维护竣工车辆不再强制要求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上线检测,而由具备维护竣工检验条件的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者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也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作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不再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对二级维护车辆进行备案和签章,以减少车辆送检、办理备案签章手续的时间成本。

  另外,创新了车辆分类管理模式。《规定》改变了原有的车辆分类原则,将“两客一危”车辆列为管理重点。

  一方面,《规定》严格了车辆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和频次。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另一方面,《规定》重新界定了危货车辆承修条件。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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