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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货车超限超载 烟台12家企业被停业整顿
文章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作者: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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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烟台的公路、交通运输监察和公安交警部门向烟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抄送货车超限违法信息。经登记汇总,目前烟台市区有12家企业车辆超限比列超过车辆总数10%,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烟台市运管处决定对这12家企业车辆作出如下处罚:


  一、下达“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决定,收回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所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


  二、督导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企业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及台账等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按程序为企业及所属车辆办理恢复营运手续,返回其相关证件。


  什么是“一超四罚”


  根据相关规定,超限超载车辆一经发现将进行四项处罚,分别是:


  第一罚,执法部门在现场依据执法部门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对相关车辆依法进行罚款、记分。


  第二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依法做出吊销《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驾驶员,下达“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3个月、6个月”行政处罚决定(暂扣证件期间不影响该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诚信考核、补(换)证、变更、转籍等业务;对1年内超限3次以上,未接受“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行政处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得再办理继续教育、诚信考核、补(换)证、变更、转籍等业务)。


  第三罚,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


  “一超四罚”有法可依


  2016年8月份,结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的实施,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专门制定了《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严厉打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等突出违法行为。


  同时,要求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同时,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烟台83部超限超载货车已被登记


  根据上级部署,烟台市运管处制定了《“一超四罚”工作流程》,严格落实“一超四罚”规定。根据有关部门抄送的营运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通知书,目前已对烟台市区(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83部超限超载货车进行了登记;对烟台市区43家普货企业进行了安全约谈,并建立了安全约谈记录;对市区货车超限比列超过货车总数10%的12家企业车辆下达“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决定,收回企业及所属车辆相关证件。


  对12家“停业整顿”的货运企业,烟台市运管处将督促企业围绕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防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将按照程序为企业及所属车辆办理恢复营运手续,返回企业及所属车辆相关证件。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情形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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