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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统一了!执法也有望统一!但是,罚单由谁来开呢
文章来源:中国卡车信息网  作者:李秋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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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6版GB1589在2016年7月26日实施后,紧接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等治理政策也陆续发布。

  对官方执行六轴车限重49吨等标准新规,不少卡友依然在观望,因为大家都不知道这些治理政策落实到地方,又会是一个怎样的光景。

  就在大家忐忑地等待9月21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开始执行的时候。今日,有一则消息在卡友微信朋友圈炸开了锅。消息称,鲁豫界、豫陕界、川陕界等八省交警路政,已开始实行新规,六轴车超过49吨,三吨内,每吨罚款300元,扣三分,超过3吨,罚款5000到30000元,驾驶本一次性扣12分,已有多车“中标”!

  对此则消息的真伪,《中国卡车信息网》记者联系转发该条信息的朋友,在经过多方求证得知,该消息是来自天津庞大经销商的反馈,“可能性非常大。”在记者就这件事,跟相关业内人士探讨的时候,又有一条最新消息传来,郑州某物流公司箱高4.5米(从地面算起),被罚了3000元。

  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还未实施之前,不知道这些开始执法部门的处罚依据源于何处,不过看配合文字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的是,该车超限运输(超重)49吨,其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决定给予1、责令整改2、并处于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此,本网记者对以上处罚条例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原文。确实有相关处罚规定。

  至于,郑州某物流公司因为厢高4.5米被罚3000元的事件,如果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令作为处罚的依据,倒也符合处罚规定。拿《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做处罚依据也能说得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处罚条例

  单从这两件事来看,有些当地执法部门已经按照2016版GB1589标准定性车辆是否属于超限运输车辆,但是处罚依据是否依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并不能确定。

  而对于从事公路货运的朋友十分关切的,新规能否统一路政和交警两大部门执法的标准?罚款是否依旧是路政和交警分开处罚?来自河北的某位交警表示,他们目前还未接到通知,但是据他推测,“应该两个单位还不是一起处罚”。

  而根据8月18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这项行动方案从2016年8月18日开始至2017年8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8月18日至9月20日)、重点整治阶段(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7月31日)和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8月1日至8月31日)。

  针对两部门联合执法分工问题,文件中是这样表述的,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超限检测站,以三轴及以上货车为重点,开展路面联合执法。

  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罚款、记分处罚时,应以附件所列标准计算超载比例。

  如果在专项行动之后,交警和路政是否还是如此分工就不得而知了。现如今,标准统一了,执法也有望统一,最后,执法单位是否也能明确各自分工?厘清各自职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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