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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说超限处罚3万封顶?渝湘高速现重量级超载却被罚2.45万!
文章来源:中国卡车信息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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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0日上午,重庆高速公路执法队接到信息称,G65渝湘高速白马下道口,有一辆大件运输车,其载重量为99吨,但申报的超限运输通行证载重量则是94吨。虽实际超载5吨,但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实际装载重量超过通行证所核发的重量,通行证视为作废。6轴及以上的车辆49吨为超限,超1吨以内不处罚。该车被执法队员认定49吨,每1吨罚500元,罚款总额24500元。




  据了解,这类车辆在公路局申报时,根据不同重量办理,其费用不同,所以个别驾驶员就少报重量,而这样一来,一旦超限运输被查,罚款就更严重。


  然而,根据201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规定》),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是,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值得注意的是在《规定》中,明确指出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此后,2017年5月5日交通运输部再次下发《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强调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公路管理机构在实施处罚时,要严格执行《规定》中的处罚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处罚随意性。


  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吨的,处以警告处罚,并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吨的,从限定标准开始计算,每超过1吨罚款500元,未满1吨的部分不予计算,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并在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例如牵引车驱动轴为双轴的六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达到49吨未满50吨的,处以警告处罚;达到50吨未满51吨的,罚款500元;达到51吨未满52吨的,罚款1000元,以此类推,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


  如今,落实到地方,交通部出台的处罚标准却被地方执法部门变相加重,这执法的规范性又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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