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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超载触刑 11月1日刑拘违法第一人
文章来源:大河报  作者:zzz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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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是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第一天。当天上午,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交管巡逻大队,查获一起营运车超载事件。按照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九),该营运车驾驶员崔某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营运客车超员违法处罚的规定是,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记6分,罚款200-500元。崔某也成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我省首个因运输旅客严重超员被刑事拘留的驾驶员。

  ● 新法实施首日黑车超载被查处

  昨日清晨6点,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交管巡逻大队民警宋华清、乔松涛在执行巡逻任务中,在航空港区郑港十路与振兴路交叉口,发现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停在路边似乎在等人。民警发现,该车底盘被压得很低,车子似乎承载很重,车内由手机屏幕引起的亮光闪烁,像是挤满了人,民警怀疑小客车超载。

  民警上前盘查,发现车内的场景让人吃惊。经核查发现,这辆核载9人的面包车,里面竟然装了15个人,超员67%。除座位上坐满人外,车内过道放满了马扎,马扎上也坐满了人,而且司机还在等着上人。经查,该车驾驶员姓崔,周口人。崔某4个月前从前车主张某处购买该车。民警调查发现,崔某拿不出任何营运手续。据车内乘客透露,他们之所以乘坐该车,主要是图便宜,司机向每位乘客收取50元左右的费用。民警将客车超员的危害性给崔某作了详细解释,并告诉崔某:按照11月1日刚刚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警方决定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 营运客车严重超员要入刑是迫不得已

  现场民警表示,此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营运客车超员违法处罚的规定是,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记6分,罚款200-500元。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的,记12分,罚款500-2000元(其中超员20%-50%的,记12分,罚款500-1000元;超员50%以上的,记12分,罚款1500元)。

  但根据以上对营运客车超员违法的处罚,对客车司机的处罚结果是“丢饭碗”,依然不足以遏制客车超员的发生,血淋淋的事实和惨痛的教训要求营运客车严重超员要入刑。

  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校车营运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入刑”,就是法律积极预防功能的集中体现。将交通违法上升到犯罪,能够起到严厉打击、警示和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 今后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可判7年

  长期以来,使用假驾照或者盗用驾照的行为屡见不鲜。以往的规定是,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样做意在告诉一些人,不要以为使用假驾照、偷来的驾照只是罚款和拘留几天的事,再这样做,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郑州市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交通法规宣传,加强对相关车辆的管理及交通违法行为的惩治,全面提高全民交通法治意识,尤其是广大驾驶人的规则、安全、文明意识,减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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