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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承诺给了,只差落地
文章来源:中国卡车信息网 编辑部  作者:zzz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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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道路货运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广大货车司机辛勤劳动,为保障物资的顺畅运输做出积极贡献。但是货车司机普遍存在工作强度大、环境条件艰苦、收入待遇低等问题。

  关于改善公路货车司机生存状况的建议,经商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道路货运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广大货车司机辛勤劳动,为保障物资的顺畅运输做出积极贡献。但是货车司机普遍存在工作强度大、环境条件艰苦、收入待遇低等问题。您对货车司机从业状况的分析十分深刻,提出的建议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应当作为工作中的重要参考。

  一、关于推动道路货运业组织化、集约化运营方面。多、小、散是道路货运业具有的一个特点。近年来,我部一直着力引导货运物流组织模式的优化,不断提高行业集约化程度。一是组织开展公路甩挂运输试点。截至目前,148个试点项目共投入车辆2.2万余辆,推动了货运企业间的协同运作和物流资源的集约整合。二是推动行业集约化发展。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强化政策引导,培育扶持龙头骨干企业,鼓励中小货运企业联盟、无车承运人的发展。三是引导和鼓励物流信息平台发展。推进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并引导和支持平台型物流企业发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整合物流资源。

  下一步,我部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做好甩挂运输试点工作,试点将重点支持创新性强、集约发展效益突出的项目运营模式,进一步增强和扩大试点的示范效应。二是依托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业态,深入推进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引导和规范无车承运人等物流平台企业发展,鼓励和支持中小物流企业的联盟合作、引导货运业集约发展,推动车货快速匹配,为货车司机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

  二、关于改善司机工作和生活环境方面。一是针对部分劳动者在地区间和城乡间流动频繁的实际,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的社会保障权益,国务院及人力和社会保障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便利跨地区流动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二是我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的意见》,引导各地不断改造和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设施,不断改进提升服务工作质量,更好地服务货车司机等社会公众安全便捷出行。三是我部组织开展了道路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试点工作,发布了全国道路货运价格指数(CFI),逐步引导市场形成合理运输价格,着力改变物流行业恶性竞争、价格扭曲等不合理现象。四是我部已着手开展推动货运车型标准化工作,将在“十三五”期逐步解决我国货运车型数量庞杂、标准化程度低、车辆非法改装、恶性竞争等问题。

  下一步,各部门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好货车司机等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二是我部鼓励各地依托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网络,在国省干线公路上利用公路养护道班等设施,建设“公路驿站”,建设临时停靠休息区,为司机提供良好的休息环境。三是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以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为导向,深入开展货运车型标准化各项工作,健全标准规范,强化制度落实,为货车司机提供安全、环保、高效的车辆装备和工作环境。

  三、关于简化涉及公路货运的行政审批方面。一是根据国务院部署,我部已将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等6项许可证核发项目,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简化外商投资审批手续。二是规范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从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证件管理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手续,为货车司机提供便利的服务。

  下一步,我部将从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信息公开等方面,对《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进行修订,进一步健全行业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公安部将推进驾驶人考试培训制度改革,方便货车驾驶人驾驶证的申领与审验。

  四、关于减轻公路货运税费负担方面。一是按照相关规定,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均在收费站显著位置设置了公告牌,公示了收费单位、标准、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各省级人民政府也通过网站等载体,全面公示了本省行政区域收费站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2011年,我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对各地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清理。二是2012年,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推开以来,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为帮助企业尽快适应税制改革要求,财政部等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和企业辅导,随着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的扩大,以及企业逐步适应增值税制度的要求,交通运输企业税负水平已表现出逐步降低的趋势。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管理政策,规范和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将扩大营改增行业范围,使交通运输企业相应的外购支出纳入抵扣范围,减轻其税负水平。

  五、关于整治公路货运通行环境方面。各部门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完善法规法规。我部、公安部先后制定出台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及相应细化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全面规范民警执勤执法和公路路政执法工作。二是积极推进综合执法改革,规范处罚行为。公安部建立了由银行代收罚款制度,推动交通违法罚款罚缴分离,防范公路“三乱”问题。三是健全完善部门执法协作机制。我部、公安部指导各地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完善协作机制,开展公路联合执法。四是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执法专项整治活动。我部集中开展了公路执法专项整改活动,全面排查和整改乱罚等十类重点问题,并统一公布了全国公路执法投诉举报电话。公安部开通“12389”专用举报电话,聘请多名货车司机为警风监督信息员,推广使用执法记录仪,严格追究交警乱罚款等问题。

  下一步,我部、公安部等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部署要求,结合治超工作实际,认真研究规范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公安交警联合执法协作机制,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研究制定公路执法权力清单,细化和量化行政处罚自由权基准,加强公路路政和交通警察执法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进一步规范公路执法。

  六、关于营造尊重货车司机的良好氛围方面。我部组织录制了道路货运行业形象展示片,全方位的展示了道路货运业和从业人员为我国经济社会作出的突出贡献,取得了社会广泛共识。联合公安部、全国总工会等18家单位联合发起关爱卡车司机倡议活动,向全社会、全行业呼吁关注和关爱卡车司机。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关爱卡车司机倡议等活动,组织开展优秀货车司机评选、表彰先进典型,传播感人事迹等专题活动,宏扬行业正能量,为货车司机体面工作、幸福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问题:在保障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体兼容部分介质,有利于提高车辆的利用效率,降低运输成本,符合运输企业的运营实际需要,应当早日研究解决。

  关于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建议,经商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运输装备是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基础,我部及相关部委都高度重视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等运输装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一是我部于2013年修订发布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维护保养等都作出了严格规定,明确要求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二是我部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于2014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4号),部署开展了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工作,全国共为11万余辆罐车加装了紧急切断装置,有效消除了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三是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提高了罐式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要求,并正在开展相关企业和产品的清理工作。

  在保障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体兼容部分介质,有利于提高车辆的利用效率,降低运输成本,符合运输企业的运营实际需要,应当早日研究解决。目前,我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经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修订《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对罐体适装介质兼容性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制定了改进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管理制度工作方案,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初步梳理了罐车管理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其中罐体适装介质兼容性问题是重点研究解决的一项工作内容。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实施指南》并开展宣贯培训,开展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调研,研究制订有关标准制修订计划,进一步完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相关管理制度,促进液体危险货物罐体适装介质兼容性问题的早日解决。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实施指南》并开展宣贯培训,开展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调研,研究制订有关标准制修订计划,进一步完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相关管理制度,促进液体危险货物罐体适装介质兼容性问题的早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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