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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针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中国卡车信息网 编辑部  作者:zzz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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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2日,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针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登陆网站(交通运输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送电子邮件和邮寄信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截止到2015年8月1日。

  其中,《规定》要求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以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为原则,重点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检测和评定周期、以及检测机构如何执行等做了明确规定。具体为:

  1.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规定

  第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负责对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车辆(包括挂车)维护制度。

  (一)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根据车辆类别、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结合国家有关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参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压缩天然气营运车辆维护技术规范》(GB/T 27876)、《液化石油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JT/T 511)等相关标准、车辆维修手册及车辆运用状况确定。

  从事二级维护作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自行实施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

  2.对车辆检测和评定周期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应按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总质量12吨以上货车(含汽车列车)自首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不满36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36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3.对检测评定具体执行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技术能力认定应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7993)的规定,认定周期应与计量认证周期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做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并在报告单上标注结论。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其检测和评定应客观、公正、准确,并做到服务规范、竞争公平、收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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