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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路费折上折、危化车强制装定位监控、放宽蓝牌轻卡限制......10月一大波货运新政策要实施!
文章来源:中国卡车信息网  作者:中国卡车信息网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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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货运行业将有一批新规开始施行,其中包括:四季度货车通行费减免10%、新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新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新版《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可反向开具发票、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新版标准增加18项新的交通标志等内容。此外,各省市发布的货运新规也将生效。下面我们来盘点一下!

国家政策

两部门:货车通行费减免10%

据交通运输部9月30日消息,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2022年10月1日0时起至12月31日24时,在继续执行现有各类通行费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全国收费公路统一对货车通行费再减免10%。

以下为《通知》原文: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在第四季度,将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减免10%”任务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减免幅度:在继续执行现有各类通行费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全国收费公路统一对货车通行费再减免10%。

(二)时间范围:2022年10月1日0时起至12月31日24时结束。其中,开放式收费公路以货车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联网收费公路以货车通过ETC门架的时间为准。

(三)车辆范围: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货车。

(四)收费公路范围: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二、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阶段性减免货车通行费,对于优化物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迅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货车通行费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沟通协调。要加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特别是经营性收费公路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化解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同时,要做好对公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对通行联网收费公路的货车,由于跨时段导致部分行程未享受减免政策等情况,要耐心细致地解释沟通,取得理解。

(三)加强保通保畅。要深入研判阶段性减免货车通行费带来的货车流量变化情况,加强对重点通道、重要路段、关键节点运输通道的监测,全力以赴做好保通保畅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支撑。

(四)做好政策保障。要指导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积极对接金融机构,落实相关政策给予定向支持,适当降低融资成本。

(五)做好跟踪评估。要密切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积极妥善处置,推动政策落地见效。重大问题及时报部。要做好货车通行费减免数据的统计和评估分析工作,统计和评估分析结果于2023年1月5日前书面报部。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2022年9月28日

新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开始实施

9月28日,交通运输公布了《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9号)。新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也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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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主要修改了:删去第六条第三款;删去第三十一条第四、五项;将“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修改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修改为“《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删去“《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另外,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开始实施

9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令)。新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也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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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明确备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备案公开监督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的罚则。在保留现有监管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动站(场)运营标准化和加强信用监管、建立诚信考核制度的要求,对货运站标准化运营和信用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要求,对属于规章立法权限范围内的处罚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主要是下调了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罚款数额。

另外,依据新出台的法规,对规章中引用的相关法规名称及个别文字进行了相应调整,以与相关法规严格保持一致。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版《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开始实施

9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1号令)。新版《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也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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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主要修改了:一是,将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明确备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备案公开监督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的罚则。在保留现有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增加了信用监管的原则性规定。

二是,删除了“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许可规定,并根据《道路运输条例》明确的管理要求,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

三是,加强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衔接。明确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同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聘用人员加强国际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外事规定等培训要求。

四是,优化调整了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和程序,精简证明事项,明确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重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减轻企业负担。

五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要求,对属于规章立法权限范围内的处罚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主要是下调了非法转让、出租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等业务证件行为的罚款数额,取消了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相关标志、携带相关证件行为的罚款。对于《决定》中明确的其他涉及本规章的罚款事项,根据《决定》要求,待上位法修订出台后,再及时修改规章。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可反向开具发票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对汽车限购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新版标准颁布  增加18项新的交通标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2022),对2009年版的道路交通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标准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设施、交通管理新需求,增加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动自行车车道标志”“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标志”等18项新的交通标志;适应复杂路网和交通运行环境下驾驶人对出行便捷性的要求,细化了标志的版面、设置及使用要求,对指路标志的信息量、信息选取原则和方法等提出了细化要求;强化操作性,增加了交通标志设置示例等附录,给出制作图例。

地方政策

北京: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新标准10月实施

2022年10月1日起,具有北京管理特色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技术要求》将实施。

上海燃料汽车资金管理意见稿发布

近日,上海市经信委发布《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意见稿指出,氢燃料电池车辆每积分奖励20万元,设计总质量12—31吨(含)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0.5万元,设计总质量超过31吨的重型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2万元,自取得营运额度起累计最多奖励3个年度。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如下:

整车示范应用:

车辆须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已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运行数据按照相关标准接入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

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给予奖励资金,每积分奖励20万元,其中,中央奖励资金和市级奖励资金按照比例安排15万元,车辆搭载的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所在区安排5万元。

车辆运营:

符合整车示范应用要求的燃料电池货车、商业通勤客车,须取得营运额度,考核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

设计总质量12—31吨(含)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0.5万元,设计总质量超过31吨的重型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2万元,自取得营运额度起累计最多奖励3个年度。

信息化监管平台:

通过市级加氢站与氢燃料电池汽车公共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进一步加强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和加氢基础设施运行监管。

惩戒机制: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关任务实施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市级专项资金,并按照规定对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

对已取得任务实施资格,但拒不签署任务合同书的申报单位,4年内不得申报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关任务。

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最终验收不通过的,2年内不得申报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关任务。

南京:10月5日起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取消进城限制

2022年9月30日,南京交警发布《关于优化新能源轻型以下厢式、封闭货车以及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通告》明确表示,10月5日起,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在全市范围内不需办理通行证通行。

此次通告中的“皮卡”,指的是行驶证登记车辆类别名称为轻型多用途货车的车辆,其他类型的不适用。所谓“皮卡”,其车辆参数要符合(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规定的轻型多用途货车要求,也就是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5人(含驾驶人)、驾驶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货厢栏板(货厢)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载货汽车。

浙江:《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危化车必须安装定位和监控设备

近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决定(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从《条例》来看,修改和增加的部分,多针对危险品运输。

重点关注危险品运输运营

条例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挂车除外)运输危险货物,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本单位经营。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本单位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20年开始,浙江省持续专项整治行动,通过3个阶段对全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挂靠经营企业和车辆展开专项整治,坚决杜绝挂靠经营行为。

此次条例修改,也再次明确了对挂靠经营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行为作出处罚。

要求危险品车辆安装定位和监控设备

条例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应当接入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不得擅自关闭。

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其中对GPS车载终端的使用、维护以及处罚标准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主要针对的是各大运输企业,由企业统一、有组织的对车载定位装置进行人为干扰,将面临严重处罚。

而第三十八条规定是驾驶员故意而为之的行为,并不是企业组织安排。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重点关注从业人员健康

条例规定

1、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2、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进行安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评价未达到规定等级的,在评价周期内不得新增运力或者扩大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安全评价未达到规定等级的驾驶人员进行安全驾驶脱产教育,如实记录教育情况;不得安排其在评价周期内承担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运输以及跨省运输等风险高的运输任务。

3、不得聘用动态管控期间的吸毒人员担任教练员;不得聘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十二分记录,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或者致人重伤、死亡同等责任以上事故记录的人员担任教练员;不得聘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驾驶年限要求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河南公安发布多条利好措施

近日,河南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服务“两个确保”“十大战略”助力稳住经济大盘37项措施》,其中:

优化便利二手车登记管理。2022年10月1日起,对经商务部门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的,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进一步降低二手车交易登记成本;鼓励销售企业、交易市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交易、开票、登记等“一站式”服务;提供交管12123APP查询、出示车辆抵押登记信息服务,方便公众、企业查询车辆状态,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更好促进二手车行业健康发展。

放宽城市道路货车通行限制。2022年10月1日起,城市道路采取分时段禁限行措施的,每天允许货车通行的时间放宽到不少于7小时;对4.5吨以下货车不再细分限行吨位,逐步放宽中型厢式、封闭式货车通行限制;对新能源配送货车给予延长通行时间、扩大通行范围等便利,鼓励对新能源轻型厢式及封闭式货车不限行。积极推广利用交管12123APP等网上渠道申请、发放货车电子通行码,2022年10月底前实现全省范围内通行码申请材料统一,临时通行码核发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

成都出台《支持道路货运行业发展十条措施》

近日,成都市交通运输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支持道路货运行业发展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中提到,首次被评为全球物流500强、中国物流50强,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货运物流企业,将获得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外,《措施》还鼓励支持成品油经销企业,在物流园区集中的区(市)县以及重要路段的加油站点,开展挂牌价直降、一客一议等优惠活动,从而降低货运成本。

对于长途货运企业而言,燃油消费是成本支出中的重要部分。《措施》明确指出将切实降低货车燃油成本。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供应链稳定,持续优化柴油供给。《措施》提到,鼓励支持中石油、中石化及延长(壳牌)等成品油经销企业,在新都、新津、龙泉驿、青白江等物流园区集中的区(市)县以及213国道、318国道、成渝高速、绕城高速等重要路段的加油站点,开展挂牌价直降、一客一议等优惠活动,确保价格与直分销价格基本持平。

《措施》除提出油价惠民相关政策,更涵盖积极培育骨干货运物流企业,用好交通物流再贷款资金等方面内容。

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涉及金融、交通、邮政等多个行业部门和单位,全国专项再贷款额度为1000亿元,为尽快实现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实行“先报先得、多报多得”,在政策落实上不仅要求“好”,还要求“快”。目前,成都已为56家物流企业办理了再贷款。

聊城:优化调整货运车辆通行政策 皮卡不再受进城限制

为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更好地保障物流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9月28日,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发布关于优化调整货运车辆通行政策的通告。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2〕299号)要求,结合聊城市现行货车通行管理政策,现对聊城(含各县市区)城市货车通行管理规定进一步优化调整,具体通告如下:

一、取消皮卡车进城限制。所有皮卡车(多用途货车)不再受货车限制通行区域的限制,全天24小时均可在聊城市各城市道路通行。

二、放宽城市货车通行吨位限制。对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中午高峰期段(11:30-12:30),不再限制通行。

三、提高新能源货车便利程度。新能源轻型及以下厢式和封闭式货车不再限行;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参照新能源轻型货车管理。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另有规定的,按重污染应急规定执行。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取消皮卡车进城限制、延长城市货车允许通行时间……

9月29日,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召开便民利企改革措施新闻通报会。据悉,云南省公安交管部门推出系列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措施,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

积极推动加快取消皮卡车(多用途货车)进城限制。赋予皮卡车与小型载客汽车同等通行权。

延长城市货车允许通行时间。合理设定城市货车禁限行范围,严控24小时禁止所有货车通行的道路数量,严禁采取全城24小时禁止货车通行的“一刀切”式措施。采取分时段禁限行措施的道路,每天允许货车通行时间不少于7小时。放宽城市货车通行吨位限制。逐步放宽中型厢式、封闭式货车通行限制。

提高新能源货车通行便利程度。新能源轻型及以下厢式和封闭式货车、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原则上不再限行,确需限行的,每天允许通行时间不少于16小时。

优化城市货车通行码管理。深入推进利用“交管12123”APP及本地网上渠道申请、发放货车电子通行码,不断提高申领便利化水平和核发效率,对申领临时通行码(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一律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或反馈不予核发的结果。

10月1日起 二手车转移登记实行单独签注

9月29日,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召开便民利企改革措施新闻通报会。记者从会上获悉,为便利二手车商品化流通,10月1日起,交管部门将对其实行单独签注管理。

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待售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办理转让登记时,公安交管部门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对销售企业已备案营业执照及公章影像的,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转让登记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再提交原件。对未备案的销售企业或者已备案销售企业自用车辆申请登记的,仍按原规定办理,核发机动车号牌,不予单独签注。

实行单独签注管理的待销售二手车是指备案销售企业收购后用于再销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使用性质包括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转非、预约出租转非等。二手小客车待售期间申领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仅用于车辆检验、加油等必要短途行驶时使用,严禁用于出借、租赁等其他无关用途。

为便利群众查询车辆状态,交管部门提供“交管12123”APP车主查询、出示车辆抵押登记信息服务,方便二手车交易中确认车辆状态,促进二手车诚信交易、放心消费。同时,推行“一站式”交易登记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等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交易、开票、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减少群众往返办事负担。

此外,商务、公安等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要求销售企业、交易市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经营活动,保证公平公正,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存在违规办理交易手续、违规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等企业、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玉溪:国庆期间昆磨高速公路玉溪段货车限行

近日,关于昆(明)磨(憨)高速公路玉溪段国庆节期间货车限时通行的公告发布。

一是10月1日-7日,09:00至18:00,对玉溪至版纳方向的750千克以上货车(含空车)进行限行,高仓收费站至南溪收费站(K94至K238)禁止所有750千克以上货车(含空车)驶入,对驶往版纳方向的货车,将在高仓、研和、峨山立交引导出站等候通行。

二是10月1日-7日,13:00至21:00,对普洱至玉溪方向的750千克以上货车(含空车)进行限行,南溪收费站至研和收费站(K238至K101+50)禁止所有750千克以上货车(含空车)驶入,对驶往昆明方向的货车,将在元江立交引导出站等候通行。

每天限时通行起始时间根据车流情况决定。请广大货车驾驶人错时运输、减轻疏导压力,并服从现场管控人员指挥。

淮北:关于再次优化货运车辆通行政策的通告

9月26日,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关于再次优化货运车辆通行政策的通告》。

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对货运车辆限制通行区域范围及通行政策进一步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能源货车免办通行证,不受时间路线限制,且可在交通高峰期时间配送。

二、取消皮卡车限制。皮卡车免办通行证,不受时间路线限制。

三、蓝牌货车免通行证,避开交通高峰期。为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简化通行证办理手续,扩展便民利民服务。为配送货车预留时间窗口、开放通行权,引导蓝牌货车在允许通行的时段完成配送工作,最大限度满足基本配送需求。淮北市蓝牌货车免办理通行证,通行时间为夜间18:30至次日7:20;白天8:30-11:30,14:30-17:30。

四、黄牌货运车辆禁区范围:北外环路以南;东外环路(北外环路至南外环路)以西;南外环路(东外环路至S235)和S235(S238至南外环)以北;S238(北外环路至S235)以东;S238(S411至S235路段)。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指在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可在23:00-6:00时间段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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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黄牌货运车辆因生产生活确需在禁限行时段路段通行的,可通过核发通行证、通行码等方式予以保障。通行时间为夜间18:30至次日7:20;白天8:30-11:30,14:30-17:30。

宣城:关于调整宣城市区部分车辆限行措施的通告

关于调整宣城市区部分车辆限行措施的通告为进一步优化和改进城市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结合市区路网实际,决定对宣城市市区部分车辆限行措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范围

(一)限行区域:

水阳江大道北段(日新路至阳德路)、日新路、鸿越大道(日新路至薰化路)、滨湖路(薰化路至响山路)、响山路(滨湖路至水阳江大道段)、水阳江大道东段(响山路至阳德路段)形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不含围合道路中的水阳江大道北段(日新路至阳德路)、日新路。

(二)限行路段:

薰化路(鸿越大道至青弋江大道)、鳌峰东路(水阳江大道至陵阳路)、滨湖路(响山路至向阳大道)、夏湾路、泥河路(水阳大道以南段)、玉山路(水阳大道以南段)、文昌路、响山路(滨湖路至青弋江大道段)、向阳大道(水阳江大道至S81绕城高速段)。

二、限行措施

(一)总质量4.5吨以下货运车辆、新能源货车每日7:00-8:30、11:00-12:30、13:30-15:00、16:30-18:30禁止驶入限行区域。

(二)总质量4.5吨以上(含)货运车辆(黄牌)、19座(含)以上客车(不含旅游客运和公交车)每日6时至23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

(三)皮卡车、新能源轻型及以下厢式和封闭式货车不受以上限行措施限制,可24小时在城市限行区域通行。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在限行时段驶入限行区域的限行车辆,需经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批准同意办理通行证后,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三、限行车辆过境市区绕行路线水阳江大道北段(日新路至阳德路)-日新路—青弋江大道—陵阳路—阳德路。

四、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对违反本公告规定驶入城市限行区域内的限行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宣城市公安局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3日

六安:关于进一步明确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范围及通行政策的通告

为深化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更好保障物流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服务民生,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城区货运车辆禁限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取消皮卡车进城限制。皮卡车一律免办货车通行码,不受时间、路线限制,全天24小时均可在全市范围通行。

二、新能源货车免办货车通行码。新能源货车一律免办货车通行码,不受时间、路线限制,全天24小时均可在全市范围通行。

三、放宽城市货车通行吨位限制。对轻型及以下货车(蓝牌)不受吨位限制,免办货车通行码,工作日期间避开交通高峰时段(7:00-8:30,17:00-18:30)通行,其余时间不受货车禁限行限制,均可在全市范围内通行。

四、中重型货车六安城区通行政策。

(一)禁限行时段:每日7:00-21:00

(二)禁限行范围:寿春路桥一寿春西路一迎宾大道(237国道)一长江中路(312国道)一长江西路(312国道)一磨子潭路一霍山路一赤壁路一青桐路一清溪路一领春路一清源路一X017一寿春西路合围区域(不含上述路段)以及皖西大道(迎宾大道至长江东路段)禁止、限制货运车辆通行。因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按交通标志提示通行。

(三)因生产生活、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在禁限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中重型货车(黄牌)可通过“交管12123”APP“城市货车通行码申领”申办货车电子通行码,按核准的路线、时间通行。

五、其他事项

(一)全市范围内不设置24小时禁止所有货车通行的道路,城区每日允许各类货车通行的时间不少于7小时。

(二)如遇重污染、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的,禁限行管理按照相关通告执行。

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9月23日

黄山:关于调整全市货运车辆禁限行政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服务改革要求,持续优化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更好保障物流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2〕29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消皮卡车进城限制。

皮卡车(多用途货车)全天24小时均可在各区县城市道路范围通行,赋予皮卡车与小型载客汽车同等通行权。

二、取消新能源货车进城限制。

新能源轻型及以下厢式和封闭式货车,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全天24小时均可在各区县城市道路范围通行。

三、取消轻型及以下货车进城限制。

轻型及以下货车(蓝牌)不限吨位,全天24小时均可在各区县城市道路范围通行。

四、中重型货车通行政策

屯溪区:屯溪中心城区北海路(不含)以南,天都大道(含)以西,滨江路(含)以北、华山路(含)以东区域以及横江东路、戴震路、文峰路、南滨江路、红星路、百鸟亭路,每日6:00-23:00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

高新区:约山路每日6:00-23:00、徽光西路每日7:00-9:00、16:30-18:30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徽光路一中门口路段上下学时间(6:00-7:30、11:00-12:30、20:00-21:30)、万安路新城学校门口路段上下学时间(7:00-8:30、16:30-18:00)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

徽州区:滨河南路、滨河北路、文峰路、环城北路,每日7:00-21:00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

休宁县:书院路二中二小路段,每日上下学时间(7:00-8:00、17:00-18:00)禁止所有车辆通行。

歙县:徽州路、新安路、富资路、紫云路、紫薇路、平安路、紫霞路、富丰路、清凉路(以禁行标志为准)路段,每日07:00-19:00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百花路、新安路清凉路路口至火车站路口路段(以禁行标志为准),每日06:30-8:30、16:30-18:30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新安小学周边道路路段每日上下学时间(夏令时11:00-11:50、17:40-18:30;冬令时11:00-11:50、17:20-18:10)禁止所有车辆通行(公交、特种车辆除外)。

黄山区:仙源东路、仙源西路、莲花路、芙蓉路、翡翠西路、翡翠东路、耕云路、仙源东路环形道路区域内的城区道路(不含以上环形道路),每日6:00-23:00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

祁门县:老城区新兴东路、新兴中路、新兴西路、中心北路、中心南路、文峰南路(新十字路口至茶花女段)、祁山路、阊林路、阊江北路以内区域以及新城区祁红大道,每日7:00-18:00禁止中重型货车通行。

五、其他事项

1.全市范围内所有道路均不设置24小时货车禁行,城区每日允许各类货车通行时间不少于7小时。

2. 因生产生活、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在禁限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中重型货车(黄牌),可通过“交管12123”APP提前申领城市货车通行码,按核准的时间、路线通行。

3. 屯溪文峰桥、新安桥因桥体构造原因禁止中型以上货车通行,歙县太平桥因限高2.2米,不符合条件车辆禁止通行。

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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