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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处罚额度!交通运输部拟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卡车信息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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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规定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根据清理工作安排,拟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2件部门联合规章。

其中,《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是坚持深化改革,删除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等不符合 “放管服”改革精神的相关内容。

二是坚持减负便民,适当降低了对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违规行为、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主要是司机)违规行为、第三十八条监控平台违规行为的处罚额度。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执法工作实践需要,进一步明晰了第三十八条的处罚对象为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

以下为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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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规定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根据清理工作安排,拟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件部门规章。我部起草了《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tianguifei@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车辆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1日。

交通运输部

2021年7月12日

附件: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

四、将第三十六条中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修改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800元”修改为“200元”。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和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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