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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起,通行费规则大变,不安装ETC没有优惠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  作者: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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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 489—2019)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

  明确收费公路统一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19)收取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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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今年6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新版《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19),增加了“专项作业车”大类,修改了客车、货车的分类依据。1类和2类客车分类界限值由核定载人数7人修订为9人货车将按车型缴纳车辆通行费,进一步减少收费争议、便于收费管理。

  《通知》要求,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工作,重新核定车型分类,坚决打赢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攻坚战。各地要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19)规定:

  做好收费公路车型分类调整工作,会同发展改革(价格)、财政部门重新核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在报省级政府批准后,统一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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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指出,要加快ETC车载装置安装,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对车型分类发生变化的既有ETC用户,要通过定向通知、预约安装等方式,开展针对性服务,更换ETC车载装置或者调整车型分类。

  对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可按照新分类标准安装、更换ETC车载装置或者调整车型分类,启用非现金支付功能,并继续按照现行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收费;

  从2020年1月1日起,启用电子不停车收费功能,ETC单卡用户(未安装车载装置的ETC用户)不再享受原则上不小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

  对车长小于6米的8座和9座小型客车,则继续按照现有车型分类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1类客车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安装、更换ETC车载装置或者调整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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