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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湘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双证
文章来源:中国卡车信息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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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发布通知,取消省内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也于近日下发文件,将在2018年12月31日,取消省内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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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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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运管运政发〔2018〕158号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局)、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长沙市驾培管理处:

  为落实国务院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精简道路货运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湘交运输〔2018〕83号)精神和规定,我省自2018年12月31日起,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12月31日起,各级运管机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

  二、已经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及所在经营业户的处理。

  经核查,截止2018年12月17日,全省已经办理《道路运输证》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共计181223辆(见附件:全省4.5吨及以下普货车辆汇总表)。对这部分车辆,由各市州、县(市、区)运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核查核对车辆档案、许可档案后,在本单位官方网站或当地媒体公告其《道路运输证》作废,在2018年12月31日前予以注销,从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对其进行年度定期审验。对于该类车辆所在经营业户,如其所属车辆均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经核对无误,一并公告后在省局三级协同系统中予以注销。

  三、各级运管机构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不得对该类车辆和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四、其它事项

  1.车辆数据下载。全省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信息,已经分别统计到各各县(市、区),详见《各市州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明细表》,并已上传至省局运政稽查科工作邮箱:sjyzjck@126.com,登陆密码:yzk888888。请各地下载后自行分配至所属县(市、区)运管机构。

  2.技术支持。各地在处理这类车辆、经营业户信息有关工作中,如需技术支持,请与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组联系,联系人:郭晓慧,联系电话:0731-82582556。

  3.其它相关业务工作请与省局运政稽查科联系,联系人:李琛,联系电话:0731-82582289。

  附件:全省4.5吨及以下普货车辆汇总表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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