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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卡车业要变天!附新GB7258标准全文
文章来源:中国卡车信息网  作者:王云飞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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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GB7258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新GB7258标准)正式发布,新GB7258标准作为机动车运行的安全标准,同时还是车辆制造的标准,可以说是卡车的“准生证”。新GB7258标准在征求意见稿期间,已经在行业内引起了轩然大波,同样,新GB7258标准的发布实施必将在卡车行业里引起重大影响,今后我国的卡车产业或将迎来一次大的革命。


  据了解,新GB7258标准将在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代替已经施行5年的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与GB 7258—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新GB7258标准还增删和修改了很多内容。中国卡车信息网记者特将新标准中,与原标准相比增删和修改的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行业及时把握政策导向。


  中国卡车信息网记者还注意到,与略显“激进”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原来引起巨大争议的“重型牵引车需要配备气囊悬挂”、“盘式制动器”、“液力缓速器配置”这三条,此次正式发布的标准中只增加了“盘式制动器”这一项要求: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见 7.2.6)。


  一、新增部分


  增加了旅居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3.4);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 3.5);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部分货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 10000kg 的部分挂车应在货箱(常压罐体)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 4.1.8);


  增加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的要求(见 4.1.9);


  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修理或改装时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元(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 4.1.10);


  增加了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9 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3 人的要求(见 4.4.4.5) (见 4.4.5.1,2012年版的 4.5.5.1);


  增加了部分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km/h 的汽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悬挂表示最大设计车速的标记的要求(见 4.7.11);


  增加了专项作业车及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装备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应固定可靠的要求(见 4.17.1);


  增加了车辆运输车应符合 GB/T26744 的要求(见 4.17.5);


  增加了新出厂的机动车的安全装置配备、质量和尺寸参数偏差及在用的货车、挂车的相关要求(见 4.17.7);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见 7.2.6);


  增加了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半挂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要求(见 7.2.7);


  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的制动响应时间要求(见 7.2.10);


  增加了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行车制动系的匹配要求(见7.2.11);


  增加了防抱制动装置的特殊要求(见 7.2.13);


  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的要求(见 7.2.15);


  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剩余制动性能要求(见 7.3.5);


  增加了车长大于 9m 的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要求(见 7.8.1);


  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和具有储气筒的挂车应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要求(见7.8.5);


  增加了安装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部分汽车的报警装置要求(见 7.9.5);


  增加了挂车的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见表 5),修改了总质量小于等于整备质量的 1.2 倍的专项作业车的空载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要求(见表 5,2012 年版的表 6);


  增加了安装有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应符合 GB/T30036 的规定的要求(见 8.5.1.2);


  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具有前照灯光束高度调整装置/功能的要求(见 8.5.1.4);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的要求(见 8.6.7);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电路系统应符合 GB21668 的规定的要求(见 8.6.8);



  增加了车身外部设有广告屏(箱)的汽车和挂车应保证广告屏(箱)在车辆行驶状态下处于关闭状态的要求(见 8.6.9);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装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小于等于总质量的 1.4 倍的要求(见 9.1.1);


  增加了客车、货车的车轮及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或装饰帽,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形凸出物的要求(见 9.2.1);


  增加了部分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的要求(见9.2.4);


  增加了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的要求(见 9.4);


  增加了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见 10.5.2);


  增加了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的要求(见11.3.1);


  增加了罐体、货厢(箱)和侧帘式载货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相关要求(见 11.3.6 至 11.3.12);


  增加了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设置用于电子标识安装的微波窗口的要求(见 11.9);


  增加了部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的防飞溅系统要求(见 11.10.1);


  增加了应急出口字样的字体高度要求(见 12.4.4.1);


  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种类的要求(见 12.5.1);


  增加了液化天然气管路减压阀不应设置在密封空间或其上部有相对密封气穴的位置的要求(见12.6.4);


  增加了加气量大于等于 375L 的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的要求(见 12.6.8);


  增加了安装在汽车后轴之后的钢瓶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要求(见 12.6.12);


  增加了货车列车、铰接列车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的规格应与其挂车总质量相匹配的要求(见12.7.2);


  增加了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等机械连接件的规定(见GB 7258—201712.7.4);


  增加了货车、专项作业车的前下部防护要求(见 12.8);


  增加了安装有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 12.11.4、12.11.5);


  增加了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紧急切断阀应能自动关闭或通过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驾驶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的要求(见 12.12.4);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应装备至少 2 个停车楔的要求(见 12.15.2);


  二、修改部分


  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2012 年版的 3.2);


  修改了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3,2012 年版的 3.2.3);


  修改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3.2,2012 年版的 3.3.2);


  修改了铰接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4.3,2012 年版的 3.4.3);


  修改了车身前部外表面设置的商标或厂标的要求(见 4.1.1,2012 年版的 4.1.1),修改了产品标牌的标示要求(见表 1,2012 年版的表 1);


  修改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及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封闭式货车的打刻深度要求(见 4.1.3,2012 年版的 4.1.3),增加了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凿改、重新涂漆的方式处理、汽车和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 200mm 且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起止标记(如有)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按 GB16735 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要求(见 4.1.3);


  修改了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要求,以及多用途货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冷藏车的喷涂要求(见 4.7.1、4.7.6,2012 年版的 4.8.1、4.8.6);


  修改了行驶轨迹要求(见 4.12,2012 年版的 4.13);


  修改了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见 4.13,2012 年版的 4.14、附录 A);


  修改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见 4.15,2012 年版的 4.16);


  修改了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机动车范围(见 7.2.12、2012 年版的 7.2.11),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的要求(见 7.2.12);


  修改了机动车的漏水、漏油检查要求(见 4.9、4.10,2012 年版的 4.10、4.11);


  修改了辅助制动装置的配置要求和性能要求(见 7.5.1,2012 年版的 7.5),增加了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其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的要求(见7.5.2);


  修改了气压制动管路的密封性要求(见 7.7.1,2012 年版的 7.7.1);


  修改了驻车制动性能的检验时间要求(见 7.10.3,2012 年版的 7.10.4);


  修改了允许闪烁的外部灯具的范围(见 8.1.2,2012 年版的 8.1.2);


  修改了仪表灯的点亮要求(见 8.3.1,2012 年版的 8.3.1);


  修改了应装备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见 8.4.1、8.4.2,2012 年版的 8.4.1、8.4.2),增加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面积要求(见 8.4.1);


  修改了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修改了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要求(见8.4.5,2012 年版的 8.4.5);


  修改了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见 8.5.3.1、8.5.3.3,2012 年版的 8.5.3.1、8.5.3.3);


  修改了行驶记录装置的技术要求及应装备行驶记录装置和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车辆类型(见 8.6.5,2012 年版的 8.6.5),增加了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摄像头配备等相关要求(见 8.6.5);


  修改了自动变速器的换挡动作要求(见 10.2.1,2012 年版的 10.2.1),增加了变速器出现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时对驾驶人应有警示信息提示的要求(见 10.2.1);


  修改了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主车载货部分的结构要求(见 11.3.4,2012 年版的 11.3.4);


  修改了车用气瓶出气(液)口端的过流保护功能要求(见 12.6.1,2012 年版的 12.6.1);


  修改了应提供后下部防护的货车、专项作业车范围(见 12.9.3,2012 年版的 12.8.3);


  修改了封闭式货车的隔离装置的要求(见 12.11.3,2012 年版的 12.10.3);


  修改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排气管布置和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要求(见 12.12.1,2012 年版的 12.11.1);


  修改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顶部的倾覆保护装置要求(见 12.12.2,2012 年版的 12.11.2);


  修改了机动车排气管口的朝向要求(见 12.15.7,2012 年版的 12.13.7);


  三、删除部分


  删除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12 年版的 3.2.2.3);


  删除了后悬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4.3);


  删除了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应大于等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总质量的 25%的要求(见2012 年版的 4.5.1.4);


  删除了机动车外观应整洁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4.9.1);


  删除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通过性要求(见 2012 年版的6.10);


  删除了汽车列车行车制动系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挂车最后轴制动动作滞后于牵引车前轴制动动作的时间小于等于 0.2s 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7.2.10);


  删除了应急制动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统具有应急特性或是与行车制动分开的系统的要求(见2012 年版的 7.3.3);


  删除了应急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7.10.3);


  删除了部分乘用车的悬架特性要求(见 2012 年版9.3.5);


  删除了典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要求(见 2012 年版的附录 B)。


  (新标准全文请点击“阅读原文”)



  原文阅读:http://www.chengjujiance.com/bz/gb7258-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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