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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治超太狠,交通部、公安、经信部等17部门从各自关口严控超载超限!
文章来源:永州市政府  作者: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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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州市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和《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治理力度,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永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治超执法联动机制,统一超限超载执法标准,严厉打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强行冲卡等突出违法行为,有效预防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二)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三)货运源头企业监管情况。


  三、工作安排


  整治行动从2017年3月23日开始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3月23日至4月10日)。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治理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工作会议,部署全市治超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会议、发布通告、责成辖区内有关货运车辆管理单位、运输企业、驾驶员和货物源头单位自查自纠,市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落实职责的工作安排和要求,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超限超载集中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系统总结有关经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货物运输车辆,属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2)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3)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4)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5)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6)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7)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8)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2)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3)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4)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5)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超限检测站,以三轴及以上货车为重点,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罚款、记分处罚时,应以附件所列标准计算超载比例。


  (三)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四)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时,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五)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积极会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工作方案,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全面实施重量检测,并实行检测数据和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联动管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要积极争取创造条件,逐步完善检测设备,同步实施重量和外廓尺寸检测。


  (六)严查冲闯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等违法行为。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近期发生的车辆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建立突出违法行为登记台账。在此基础上,要会同公安部门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从严查处和打击;对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追究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处罚


  (一)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车货总质量超过车货高度4米、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超过18000千克、六轴及以上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处罚: (1)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此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不同情节给予记分。


  六、职责分工


  (一)交通运输部门(含运管):1、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落实《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要求,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2、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3、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4、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5、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6、结合公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指导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7、严格实施"一超四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8、强化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货运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合法运输;9、加强货车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货车投入运营;10、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广甩挂运输、无车承运人、物流企业联盟等运输组织方式,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经营、网络化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11、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2、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的数据库建设,加强数据交换与共享;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将运输企业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二)公安部门:1、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研究制定针对性治超整治行动方案;3、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1、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3、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收缴,强制报废;4、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后放行。建立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5、在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应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公路管理部门:1、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卸载力度,加强对非法改装车辆的查处,公路超限检测站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方便当场整改;2、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审查大件运输公路行政许可;3、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健全完善道路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开展联合执法,并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4、负责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监督消除违法行为;5、在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应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经信部门:1、按照职责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管理制度和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机动车型参数共享机制,督促车辆生产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罐式车辆出厂检验制度;2、建立货车整车生产企业厢式车、自卸车等车型委托改装相关制度,规范委托改装业务;3、完善合格证发放管理制度,对违规生产、销售底盘或买卖合格证的,撤销或暂停产品许可,暂停企业申报新产品或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建立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待售货车检测;4、建立健全车辆违规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出厂及货证不符行为,暂停或撤销违规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5、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暂停或者撤销所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6、加强标准化车型推广使用的政策引导,重点加大车辆运输车、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等标准化车型的推进力度。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会同相关部门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源头治理工作,做好企业治超宣传工作。


  (六)工商部门:1、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2、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法严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质监部门:1、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2、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管理制度和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机动车型参数共享机制,督促车辆生产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罐式车辆出厂检验制度。建立货车整车生产企业厢式车、自卸车等车型委托改装相关制度,规范委托改装业务;3、完善合格证发放管理制度,对违规生产、销售底盘或买卖合格证的,撤销或暂停产品许可,暂停企业申报新产品或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建立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待售货车检测。建立健全车辆违规生产责任追究制度;4、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出厂及货证不符行为,暂停或撤销违规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5、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加强公路计量设备检定;6、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质检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发展改革部门(含物价):加强整车及改装车辆生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强化车辆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监管的制度,制定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


  (九)国土资源部门:1、加强对碎石场、河沙场等地矿开采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开采企业;2、及时办理超限检测站点征用(租赁)土地手续;3、全面清理货物集散场所土地使用情况,依法查处违规行为;4、对抄告的事项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反馈抄告部门。


  (十)安全监管部门:1、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严禁违反规定为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2、将超限运输严重的企业、碎石场、煤矿、货场纳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对象范围,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限电、限供火工产品等措施;3、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4、对抄告的事项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反馈抄告部门;


  (十一)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治超宣传和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加强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渣土超限超载的源头监管,对城市桥梁设立限高、限重标志,禁止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通行。


  (十二)城管执法部门:开展城市渣土专项清理整治,加强城市渣土车源头监管,建立渣土运输车管理制度,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防止超限超载渣土运输车及其他超限超载货车进出城区,破损和污染道路。


  (十三)水利部门:1、负责河道采砂企业管理,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打击非法采砂行为;2、对违反规定为超限超载车装载河沙的企业和个人,吊(扣)销采沙资格和经营许可证。3、对抄告的事项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反馈抄告部门;


  (十四)财政部门:保障治超站点建设和治超工作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监管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治超经费与罚没收入脱钩制度,加强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管理。


  (十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源头车辆装载的管理,对煤炭超限超载车辆实行责任倒查,加强煤矿开采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非法煤矿,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煤矿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十六)监察部门(含纠风、优化办):l、负责查处治超成员单位、治超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2、对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优化治超环境;


  (十七)法制部门:l、负责对有关部门起草、制定关于治超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2、依法裁决治超行政复议案件;3、暂扣或吊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治超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4、定期组织持证的治超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治超机构。各县区要按照整治超限超载工作的有关要求,健全完善由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等部门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整治日常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配合事项和工作流程,迅速开展专项整治。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经信委、工商、质检等部门为本地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政府治超主体责任,切实组织实施好本地区治超管理工作。


  (二)严格规范执法,加强检查督导。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本工作方案,统一执法标准,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坚决杜绝随意增加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只罚款不卸载、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固化协作措施,完善长效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次专项整治情况,进一步深化两部门路警联勤联动机制,健全完善货车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推动联合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不断加强和创新公路执法管理,着力提升公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精心策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形式进行集中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重点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加强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解读,充分认识调整和规范治超标准的重要意义。要利用通报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限超载突出违法行为。深入货运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引导货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货车驾驶人,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五)加强考核,强化落实。按照全市治超工作总体思路狠抓调度落实。市直治超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实行整治货车超限超载工作考核通报制度,做每月一考核,到每月一汇总,每月一调度,每月一通报,通报前段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下阶段工作目标要求,确保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六)保障治超执法经费。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健全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


  (七)加强治超责任倒查与追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信、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加强治超工作检查和考核。发现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的车辆,或者因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引发事故的,应认真排查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检测执法等全链条中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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