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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发文2020建成全国危货监管系统
文章来源:中国卡车信息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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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有关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交规划发〔2016〕74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任务分工的通知》(交办规划〔2016〕75号)的部署,加快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危货监管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和服务能力,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危货监管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直接服务于工农业生产、国防科技及人民生活等各个领域,对于支撑经济发展和服务百姓民生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持续加强,但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是促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参与方落实责任、提高安全运营水平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信息化基础还比较薄弱,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系统功能不完善、互联共享不充分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安全监管要求。加快推进危货监管系统建设,对于补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短板,更好地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管理部门监管效能,推进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保障危险货物安全高效运输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基本建成,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联网监管、精准监管、专业监管、协同监管”的格局基本形成,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升,为实现危险物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三、建设思路


  部省共建,分级负责。按照“一级采集、一级交换、多级应用”的总体思路推进全国危货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全国危货监管系统分为部级危货监管系统和省级危货监管系统。省级危货监管系统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建设,重点实现电子运单等监管信息的采集、分析及应用等功能;部级危货监管系统由部组织建设,重点实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交换共享、危险货物管理基础知识库及行业统计分析等功能;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使用省级危货监管系统相关功能模块具体实施行业监管,不再新建系统。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部统一制定危货监管系统基础性关键标准,制定发布省级危货监管系统建设指南,统一开发省级危货监管系统基础、核心功能模块。具备条件的省份作为首批建设省份启动本地危货监管系统建设,其他省份抓紧完善基础条件,陆续启动本地危货监管系统建设。


  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充分利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成果,强化与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管理系统、第三方检验机构信息系统等的信息共享与业务联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能力建设;保障部省两级系统实现联网运行。


  突出重点,加强创新。以电子运单管理、现场检查管理、企业安全合规量化评估、罐体检测信息应用等业务功能为建设重点。探索建立与保险机构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机制;推广使用视频监控、防碰撞预警等主动安全技术;创新软硬件设备集约化建设,确保系统应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四、工作任务


  (一)建设部级危货监管系统。


  1.实现数据交换共享。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跨省联网交换共享;实现与部级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实现与全国性第三方罐体检测机构检测信息联网共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数据共享;预留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接口,适时实现对接。


  2.开发行业运行监测系统。实现对全国主要危险货物运输通道、流量、流向的监测分析功能;完善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用车辆、从业人员信息共享和统计分析。


  3.建立危险货物管理基础知识库。包括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主要法规标准;危险货物分类、理化特性、主要危险性、适用包装容器及罐体、标志标记;危险货物装卸及道路运输操作要求、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方法、重要事故案例等。


  (二)建设省级危货监管系统。


  1.开发行业监督管理系统。为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监管、现场监督检查管理、运输企业安全合规量化评估、执法监管人员在线学习与业务培训等功能服务,同时为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行业监测、统计分析等功能服务。


  2.开发行业信息服务系统。为运输企业提供电子运单管理、与管理部门信息交互等服务;为托运人、装货人及保险机构等提供承运人基本资质信息、安全合规量化评估结果查询等服务。


  3.实现数据交换共享。实现与部级危货监管系统及当地第三方罐体检测机构检测信息联网共享;推进与本地工商、公安、环保、安监、质检等部门的数据共享。


  五、职责分工及进度安排


  (一)部级危货监管系统。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为部级危货监管系统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部级危货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作为项目技术支持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要按相关规定组织好项目招标、开发实施、试运行、验收等建设管理工作。要抓紧组织开展部级危货监管系统前期工作,力争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评审立项,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2018年底前完成与首批省份、罐检单位等第三方检测机构系统联网试运行。


  (二)省级危货监管系统。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地省级危货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省级危货监管系统实行分批建设,部将于2017年三季度发布省级危货监管系统建设指南。首批省份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省级危货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并实现与部级危货监管系统互联互通试运行。其他省份要抓紧时间完善基础条件,要在2020年之前完成省级危货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并实现与部级危货监管系统互联互通。


  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危货监管系统需求分析,深入了解市级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关于系统建设的需求,加强与公安、环保、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的沟通交流,细化系统功能模块设置,保障系统功能设计科学实用;要做好项目前期及建设工作,在前期需求分析的基础上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部印发的省级危货监管系统建设指南,按计划开展危货监管系统开发建设;要加强危货监管系统应用和运行维护,制定运维专项方案,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人员责任,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组织对基层管理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健全系统应用考核制度,确保系统在管理工作中发挥实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危货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对工作进度督察和工作效果的总结,针对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危货监管系统建设顺利推进。


  (二)保障资金投入。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危货监管系统建设和运维资金,保障危货监管系统建设和联网工作顺利实施。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由部综合规划司会同运输服务司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本通知及省级危货监管系统建设指南要求的省级危货监管系统建设给予支持。拟申请部补助资金的首批省份,要于2017年6月底前按照《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投资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交规划发〔2016〕171号)要求和程序向部提交投资补助申请。


  (三)强化技术支撑。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为技术支持单位,要加强对部省两级危货监管系统建设的技术指导,组织人员对电子运单数据格式、罐体检测信息交换技术要求等工程建设基础性和关键性技术标准进行研究;统筹协调解决系统建设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确保部省两级工程整体和一致推进;做好部级危货监管系统与部级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道路运政系统以及省级危货监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


  (四)加强协作配合。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环保、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实现危险货物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等监管数据联网共享,加快构建基于信息技术手段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闭环监管体系。


  (五)加强监督检查。部将研究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考核管理办法》,并定期对各省危货监管系统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不能实现与部级危货监管系统互联互通、未能实现有效应用的省份予以通报。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要协助做好工程建设进展和质量的跟踪检查工作。


  (六)强化系统验收考核。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级危货监管系统进行验收时,由部级系统建设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联合出具省级危货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应用证明,未取得互联互通应用证明的,不得予以验收。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张强,010-65293433 ;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吴金中,010-62079497;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王淑芳,010-6529391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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