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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9个省市用尽洪荒之力争当无车承运人试点“急先锋”!
文章来源:中国卡车信息网  作者:卡卡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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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交通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宣布10月份启动“无车承运人”试点,初步推行48个无车承运试点单位以来,此《意见》一经发布便引发行业内外广泛关注。众多无车承运人企业跃跃欲试,积极筹备无车承运人试点的上报工作。



  业内专家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公路货运业具有“多、小、散”的特点。针对物流分层外包的特点,开展允许无车企业从事货运试点,将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最大限度地释放流通潜力,并降低流通成本。


  据《中国卡车信息网》记者统计,目前,广东、上海、浙江、甘肃、贵州、海南、福建、山东、江西等9个省市已经相继启动无车承运物流试点项目工作,充当“无车承运人试点急先锋”。以下我们具体分析一下各省份启动的“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要求和标准有何不同。


  广东:入围“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很难!


  据本网记者了解到,广东省对“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的要求比较严苛,其认为“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包括:有较强货源组织能力与货运车辆整合能力,纳入自身信息平台管理的货运车辆原则上不少于5000辆,能够运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城市配送等组织方式提升运输效率;有较强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互联网物流管理信息平台,能对货主和实际承运人的交易、运输、结算等环节进行全过程透明动态管理,可通过信息平台与铁路、港口、民航等企业实现信息资源、作业流程等有效对接。同时,要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对车辆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此外,需要具备较强的风险赔付能力,并承担全过程运输责任。



  在时间安排上,显示广东省所辖市级单位上报本地企业申报名单,广东省交通厅于11月初组织专家对申请试点企业的试点方案进行审查和论证,确定广东参加全国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的企业名单和试点方案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上海:即将进入试点企业跟踪实施环节


  10月24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于10月24日发布了关于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的通知,原则上总量控制在20家以内。相比较而言,上海市交通委针对“无车承运人”试点要求比较丰富,在坚持“模式多样、标准严格、全程跟踪”的原则下,上海市交通委选择试点企业准则是在货源组织、车辆资源整合、仓储物流资源整合、交易信息整合、中小货运企业服务平台等各种不同模式特点的企业中择优选择若干参加试点,同时注重试点过程中的跟踪评估,并依法加强对试点企业运行监管和诚信考核。



  根据安排,上海市“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推进:一是宣传启动。广泛宣传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2016年11月15日前完成企业申报工作。二是评审上报。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申报企业的评审,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和企业实施方案。三是跟踪实施。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试点企业按照试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本市运输管理部门加强跟踪督导。四是总结评估。2017年12月15日前管理部门、试点企业要分别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目前,上海市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已经进入企业评审环节的尾声,下一步,其将进入为期近一年的跟踪实施环节。


  浙江:申报企业需符合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条件要求!


  10月24日,浙江省交通厅发布《关于开展无车承运物流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发出后,10月中旬,宁波市运管局开始启动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物流试点企业申报工作,湖州市德清县运管局组织召开无车承运物流试点企业申报工作会议,升华临杭物流、美都物流、德泰港务等6家重点货运物流企业参会。


  浙江省试点企业申报条件需要满足在浙江省内的注册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组织开展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业务,有较强的货源组织能力与货运车辆整合能力,能实际承担运输责任。申报企业需符合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条件要求,同意按照经最后审定的试点方案进行运作并接受监管。试点工作优先选择无车承运人信息平台与上下游企业信息系统实现系统标准对接的企业。


  甘肃:企业流动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年运吞吐量不低于350万吨!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11月7日印发《关于印发《甘肃省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确定正式启动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申请工作。


  甘肃“无车承运人”试点资质


  1、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及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企业流动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具备较强的赔付能力;


  2、要具备较为完善的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


  3、要具有较强的货源组织能力,年货运吞吐量不低于350万吨;具有较强的货运车辆整合能力;


  4、具备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贵州:申报企业需要在干线物流、城市物流、农村物流等方面提升运输效率!



  11月9日,贵州省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即日起至12月,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市、州(省直管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允许企业按照干线物流、城市物流、农村物流等进行分类申报。通过严格准入审核和线上运行监管,确保试点企业开展无车承运业务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贵州省“无车承运人”试点申报条件:


  1、具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和线上服务能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2、具有完善的赔付机制和较强的赔付能力,能够承担全程运输风险;


  3、具有较为完整的无车承运人规划运营方案;


  4、具有较强的货源组织能力与社会货运车辆整合能力,能够在干线物流、城市物流、农村物流等方面提升运输效率;


  5、具备一定的物流运输服务规模,经营状况良好;


  6、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对物流运输业务全流程和实际承运人的车辆运营情况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和运行数据接入贵州省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7、不得承运危险货物,不得委托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相关经营资质的企业、车辆与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2017年起,试点企业必须按照申报承诺,强化与货主、物流企业、个体司机之间的合同关系,开展无车承运业务,承担全程运输责任,并向贵州省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时传输相关数据。


  海南:11月30日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和企业实施方案


  早在11月8日,记者就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获悉,该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海南省申报资质条件:1、具有较强的货源组织能力与货运车辆整合能力;2、较为完善的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3、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良好的社会信誉及较强的赔付能力等。


  在试点时间安排上,11月30日前完成对申报企业的评审,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和企业实施方案,并要求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和试点企业在2017年12月10日前分别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海南省道路运输局。


  福建:试点企业注册资本需达1000万元以上!


  11月14日,《福建省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在全国率先出台。


  《办法》明确规定试点企业要在我省设立法人机构,注册资本达1000万以上,并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具备供监管部门调取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具有货源车源整合和赔付能力。


  根据进度,11月底前,福建省将公布首批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名单。计划至2017年,培育一批经营模式先进、优化整合能力强、具有福建特色的无车承运人企业和物流服务品牌;预计至2020年,通过试点带动,基本建成经济便捷、高效优质的无车承运人物流服务体系,物流运行效率明显提升,实体经济企业物流成本有效降低。


  山东:各市申报试点企业不超过1家!原则上运力池规模不少于5000辆!


  相对其它沿海省市,山东省启动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步伐稍慢了些,在11月23日,交通部官网上刊登了一则关于山东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的新闻。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引发的《山东省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方案》称),《方案》对山东省申请试点企业有明确规定,须具有较强的货源组织能力与社会货运车辆整合能力,通过自有、挂靠、合同运力等方式形成的运力池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00辆,有较为稳定和数量较大的合同货源,具备较为完善的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注册资金(实缴)在1000万元(含)以上,经审计后的净资产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而且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对试点企业数量实行全省总量控制,要求各市申报试点企业不超过1家。



  在试点工作中,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将会同税务等部门,强化对试点企业在企业注册、网店布设、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指导;委托山东省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联合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山东省范围内的试点工作按照“初选论证、企业实施、过程监管、总结评估”的步骤有序推进,2017年12月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江西:申报试点企业需在今年前10个月交易额达2000万元!


  11月28日,记者从江西省政府部门获悉,江西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


  根据要求,试点企业须为江西省内注册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具备保障服务能力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管理人员;已利用互联网平台组织开展了无车承运物流经营业务,2016年1至10月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具备开展无车承运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包括具备专业人员、机房场地以及在线支付能力;企业有较强的货源组织能力与货运车辆整合能力;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经营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未曾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未发生不良纳税记录;具备较强的赔付能力,能够承担全程运输风险。


  试点期限为一年,即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试点期间,江西省将探索无车承运人在许可准入、运营监管、诚信考核、税收征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如建立无车承运人分级资质管理制度,健全物流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等。


  释义:何为“无车承运人”?


  “无车承运人”是指不从事具体的运输业务,只从事运输组织、货物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的选择等工作,其收入来源主要是规模化的“批发”运输而产生的运费差价。它的双重身份表现为,对于真正的托运人来说,其是承运人;但是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其又是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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