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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启动 助推物流“降本增效”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  作者: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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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9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改革试点 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10月在全国启动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有关部署,鼓励移动互联网新业态发展,着力推进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的重要措施。

  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道路货运经营者。无车承运人具有资源整合能力强、品牌效应广、网络效应明显等特点,利用互联网手段和组织模式创新,有效促进了货运市场的资源集约整合和行业规范发展,对于促进物流货运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当前无车承运人发展中面临的经营资质、税收征管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此次试点工作重点围绕无车承运人在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等方面开展试点和探索,希望通过试点,逐步健全完善无车承运人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为无车承运人的发展营造有利的制度环境。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于今年3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为无车承运物流发展创造了必要的政策环境。

  据悉,入选试点企业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规模条件。试点企业应具有较强的货源组织能力与货运车辆整合能力,运输经营组织化、集约化程度较高;二是信息化条件。试点企业应具备较为完善的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能够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对实际承运人的车辆运营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三是安全运营条件。试点企业须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规范,具备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四是风险赔付条件。试点企业须具备较强的赔付能力,能够承担全程运输风险。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所在地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

  试点将重点围绕“规范经营行为、强化信用建设、落实税收政策、鼓励模式创新、探索管理制度”五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试点工作将按照“初选论证、企业实施、过程监管、总结评估”的步骤推进,试点期为一年,2016年10月启动,2017年12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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