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车信息网 >> 市场动态 >> 正文
降低/取消罚款、调整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修改废止14件规章
文章来源:中国卡车信息网  作者: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30日  
分享按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货车司机等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办有关行政处罚清理工作要求,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近日,交通运输部完成第一批次11件规章修改和3件规章废止工作,以部令印发。

据悉,交通运输部于今年4月和5月组织开展了“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此次修改废止14件规章主要涉及:

》对安全风险较小、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违法情形适当降低罚款;

》随着科技进步和信息化监管手段的运用可以通过优化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解决的事项,不再设置罚款;

》取消与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不符的罚款;

》调整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处罚条款;

》对上位法依据不充分的处罚规定予以调整或者删除;

》对制定年代较早,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交通运输改革形势发展需要的规章予以废止。

作为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阶段性成果,对于此次清理中被下调或者删除罚款的管理事项,交通运输部将通过强化服务、优化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等措施避免管理虚化、责任弱化,确保替代管理措施健全完善,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修改规章11件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废止规章3件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

这次修改的14件规章与卡车行业相关政策修改的部分,中国卡车信息网做了以下统计: 

按照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给予处罚,以与《行政处罚法》严格保持一致。

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二、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解读

根据国办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交通部组织开展了“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通报批评原来不属于行政处罚,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作为行政管理手段符合当时的立法要求,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其明确为行政处罚后,此前规定的通报批评因不满足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删除。

——《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解读 

根据国办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交通部组织开展了“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按照最新立法要求,删除《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对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违法情形的处罚,同时删除禁止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一定期限内参加投标的处罚,以与上位法严格保持一致。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3件规章因制定年代较早,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交通运输改革形势发展需要,予以废止。

——《关于废止3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解读

▋新闻关键词:
信息检索
关键字
最新专题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