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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抄底!14省市公布国五重型柴油车截止上牌时间!
文章来源:中国卡车信息网  作者:中国卡车信息网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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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起,全国就要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产品。与此同时,自2021年7月1日零时起,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系统将关闭国五排放阶段重型柴油机车(机)型信息公开功能。

如今距离国六重型柴油车排放标准正式实施只剩不到半个月时间,各地留给国五重型柴油车的时间又还剩多少?

2021年5月中国卡车信息网做过相关统计,如今,随着时间推移,其他省市也陆续公布国五重型柴油车截止上牌时间。据最新统计,目前已有上海市、深圳市、天津市、山东省等14个省市明确国五重型柴油车截止上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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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2021年5月6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公安局发布《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明确:2021年7月1日起,上海市对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重型柴油车实施6a阶段排放标准,2021年7月1日后(含当日)销售的,停止办理第五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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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以计算机系统受理时间为准),经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到2021年年底仍可办理注册登记:

1、在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

2、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在原车辆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办结转出手续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

山东

根据《关于山东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

1.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2. 自2021年7月1日起,对不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2021年7月1日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办理注册登记可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国家要求和鼓励淘汰的外省转入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迁入手续。

河南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9]5号河南省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3.5吨及以上)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标准实施之日起,对不符合公告要求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

标准实施设1个月过渡期,在标准实施时间之前开具购车发票的,自标准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河北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实施有关重型车辆第六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河北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车执行国六b阶段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河北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执行执行国六a阶段要求。

2021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经销售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仍可办理注册登记;2021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在外省已经办理转出手续,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在30日内仍可办理转入手续。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要求执行。河北省内在用的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依照《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在河北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排放检验机构开展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注册登记前的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检查。

天津

根据天津发布的实施第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方案显示:

1.新增重型燃气车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6b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2.新增重型柴油车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6a阶段排放控制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6b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汽车;

3.城市车辆(主要在城市运行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继续严格执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

有以下情形,可继续在天津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

在2021年7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可于2021年10月1日(不含)前注册登记;在2023年7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6a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可于2023年10月1日(不含)前注册登记。

该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南京市

4月19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南京市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不含)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包括客车、货车、专项作业车等重型柴油车上道路行驶车辆,须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6a阶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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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30日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7月31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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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根据《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以下简称《第六阶段》)的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6a排放标准。

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通告所称重型柴油车是指《第六阶段》规定的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汽车。

在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以系统受理时间为准)办理注册登记。

对转入我市的重型柴油车,继续根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重型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深人环规〔2017〕1号)执行。

请各重型柴油车制造和销售企业严格根据本通告要求,组织安排生产和销售计划。各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重型柴油车排放标准可通过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http://info.vecc.org.cn/ ve/vin/index)查询。

环保信息公开核验需关注“深圳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网上办事→机动车环保业务→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核验,按照提示完成注册、录入即可。

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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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及生态环境部等三部门《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4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浙江省实施重型柴油车中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六排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浙江省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二、凡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省外转入(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出地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

三、各重型柴油车制造、进口和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生产、进口和销售计划,并在销售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事宜。

四、省内机动车转移、变更登记不受本通告限制。 

广西省

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 2021年第14号)要求,为推进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在广西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在广西生产、进口、销售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二、本通告所称重型柴油车是指《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规定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汽车。

三、车辆是否达到国六标准,可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www.vecc-mep.org.cn)上查询。

四、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的通知》(公交管〔2014〕196号)要求,按《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核定车辆类型为重中型货车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7月1日前(不含)已经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逾期不予办理。

五、各生产、进口、销售重型柴油车的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好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并在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提示。

四川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四川省2021年移动源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4号)等规定,现将四川省实施重型柴油车中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四川省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生产、进口、销售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二、2021年7月1日前已销售、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2022年1月1日前可在四川省办理注册登记。

三、重型柴油车制造、销售企业应当合理安排产销计划,主动告知购车人本通告有关规定,并在与购车人签订车辆购销合同时,予以明确的书面提示。

四、本通告所称重型柴油车是指《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中规定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汽车。

五、购车人可通过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org.cn)查询所购车辆的排放标准情况。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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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和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为持续改善贵州省空气质量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贯彻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两项国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产业〔2020〕684号)关于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的有关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该标准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应符合6a阶段限值要求。

二、严格执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6a及6b阶段标准要求。自表1规定的实施之日起,凡不满足该标准相应阶段要求的新车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不满足该标准相应阶段要求的新发动机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投入使用。

表1 标准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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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四、《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适用于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汽车及其发动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新生产车排放监督检查和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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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要求,现将云南省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

二、本通告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N1类车辆,重型燃气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燃气车,城市车辆是指主要在城市运行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

三、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分阶段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辆(不含重型燃气车辆)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要求。

(二)自2023年7月1日起,全部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所有车辆(不含重型燃气车辆)应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b要求。

四、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标准实施前购买并开具购车发票的,结合公安部《关于严格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的通知》(公交管〔2014〕196号)要求,设置6个月过渡期,自标准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五、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

六、车辆是否达到国六标准,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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